【共同社8月13日電】處罰損壞日本國旗行為的《日本國旗損壞罪法》13日正式施行。該法規定,對於「以明顯令人感到不快、厭惡的方式」公然損壞、移除、污損國旗者,處以2年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(約合新台幣4萬400元)以下罰金。國會審議期間,外界曾指出該法可能侵犯《憲法》保障的「表達自由」,也可能因擴大解釋而被適用。警察廳已向各都道府縣警方發出通知,要求對是否立案進行審慎研議,並有組織地作出判斷。
設立國旗損壞罪是高市早苗在就任首相前即提出的主張,並被納入去年10月自民黨與日本維新會的聯合執政協議書之中。自民黨、日本維新會、國民民主黨及參政黨4黨以「保護珍視國旗的國民情感」為目的,於先前的特別國會共同提出法案,並於7月17日獲得通過。
在野黨批評該法「為恣意立案及擴大解釋留下空間」,要求明確界定處罰對象,但提案方僅表示「將根據個別具體情況作出判斷」。以知情人身分出席國會審議的多位大學教授等人士則主張,該法恐與表達自由相牴觸,很可能違反《憲法》。(完)
文章引用自 https://tchina.kyodonews.net/articles/-/12089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