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產省提出核電機組運轉年限兩種修改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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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共同社11月9日電】日本經濟產業省8日召開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的核能小委員會會議,就核電機組運轉年限提出了兩種方案,分別是為重啟而接受審查的停運期間不計入運轉年限,以及撤銷上限。福島核事故後採用的現行規定是“原則上40年、最長60年”。根據變更方案實際可運轉超過60年,政府提出的“降低對核電依賴度”將出現倒退。
由於俄烏衝突導致資源價格大漲,經產省結合首相岸田文雄提出的最大限度利用核電的方針,考慮對法律進行修訂。小委員會上還提出了維持現行年限規定的方案。
有不少委員表態支持撤銷上限的方案。預計小委員會年內將得出結論,之後從《反應堆等規制法》中刪除現行的年限規定,通過《電氣事業法》等重新規定。有別於經產省,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將另行完善確保安全的監管措施。
經產省介紹稱,運轉滿40年後,如果政府能確認穩定供應、去碳化和安全確保體制,則允許延長。停運不計入年限的方案提出,除現行制度允許的20年外,還可根據停運期間進行延長。不計入的對象為“企業很難預見、外界原因造成的停運”,除審查外還列舉了法院臨時處分命令導致的停運。撤銷上限的方案則未對40年以後的延長作出限制。
規制委率先著手修改長期運轉相關監管措施。規定運轉滿30年後每10年進行一次設備老化評估,必須得到規制委的批准。(完)
文章引用自 https://tchina.kyodonews.net/news/2022/11/18c589461dd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