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危險駕駛」將明確法案化=一般道路超速50公里以上即可適用
為了將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適用要件予以明確化,導入數值基準的《修正自動車運轉處罰法》於25日在眾議院本會議上獲得全會一致通過並正式成立。法案明定若在一般道路上超過最高時速50公里以上並引發死傷事故之情況,將一律適用危險駕駛致死傷罪。該法預期將於今年夏天實施施行。
雖然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法定刑比過失駕駛致死傷罪還要來得沉重,但在現行法當中,由於「難以控制進行的高速度」等要件過於模糊,導致適用的判斷存在著參差不齊的狀況。以2021年發生在大分市的事故為例,肇事車輛在一般道路上以時速194公里行駛並致人於死,然而在二審當中卻未被認定適用該罪,福岡高等檢察廳目前已向最高裁判所提起上訴。
在修正法當中,作為危險駕駛的適用基準,規定在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下道路(主要為一般道路)超速50公里以上、在超過60公里道路(主要為高速道路)超速60公里以上。圍繞著酒後駕駛的部分,則定性為:(1)呼氣每1公升含酒精0.5毫克以上(2)血液每1毫升含酒精1.0毫克以上。此基準相當於飲用了2大瓶啤酒的狀態。
即使在低於數值基準的情況下,若是因「極其難以迴避重大交通危險的高速度」、「受到酒精影響而處於正常駕駛困難的狀態」而引發死傷事故者,亦將成為適用對象。故意進行的甩尾行駛亦被包含在危險駕駛之內。

為了將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適用要件予以明確化、全會一致通過並成立導入數值基準之《修正自動車運轉處罰法》的眾議院本會議。25日下午攝於國會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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