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器出口原則解禁=撤除「5類型」限制、對戰鬥當事國留給空間
日本政府於21日修訂了《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》的運用指引,撤銷了將國產裝備品出口限定於「救難、運輸、警戒、監視、掃雷」的「5類型」限制。此後,戰鬥機、護衛艦等具備殺傷與破壞力的裝備品原則上將可以出口。若存在「特段情事(特殊情況)」,亦例外允許向戰鬥當事國出口。長期嚴格限制武器出口的日本防衛政策迎來重大轉折點。
此舉希望深化與同盟國、同志國的合作,並謀求提升有事(戰爭或緊急狀態)時的「繼戰能力」。首相高市早苗在首相官邸向記者團強調:「作為和平國家的步履及基本理念堅持不變,這點完全沒有改變。」官房長官木原稔在記者會表示:「為了創造理想的安全保障環境並強化支撐繼戰能力的(國內)產業基礎,將戰略性推動防衛裝備移轉。」
相關決定由國家安全保障會議(NSC)做出。裝備品將依殺傷與破壞能力分為「武器」與「非武器」。武器的出口對象限於與日本簽署《防衛裝備品暨技術移轉協定》的國家。目前對象包括美國、澳洲、菲律賓等17國。非武器的出口對象則無限制。
針對「作為武裝衝突一環而現正進行戰鬥的國家」不得出口武器。但聲明保留了餘地,規定若在關乎日本安全保障的區域內,同志國有武器需求等「存在特段情事之情況」時,得予以核准。至於與英國、義大利共同開發的次期戰鬥機,考量到使用了最尖端技術,目前排除在出口對象外。
個別武器出口的准駁將由NSC判斷。新設了出口對象國與其周邊國家的軍事平衡影響、對象國的保全體制等審查項目,強化嚴格管理。為防止流入第三國,將強化包含現場調查在內的移轉後監測。
21日的閣議亦修改了移轉三原則的本則,納入允許出口後的國會事後通知。針對未納入事前國會參與,國家安全保障局解釋稱:「係參照同樣採行議院內閣制的歐洲各國案例。」
政府同時放寬了防衛裝備相關的對外直接投資限制。政府今後計畫設立由外務、防衛、經濟產業、財務各省局長級組成的協議會,致力於促進出口。木原氏強調其意義在於:「確保日本安全,並對區域及國際社會的和平穩定做出貢獻。」

首相高市早苗接受記者採訪。21日下午於首相官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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