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省將把危險駕駛罪數值化=一般道路超速50公里即適用
法制審議會(法相諮詢機構)小組委員會25日彙整了《自動車運轉處罰法》修正案要綱(大綱),研議修改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適用要件,規定如在一般道路超速逾50公里引發死傷事故,將一律適用危險駕駛罪。法務省預計經法制審決定後,於2026年1月23日召集預期的通常國會提交法案,目標是使其通過。
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法定刑上限為20年監禁,較過失駕駛致死傷罪(上限7年)更重。但因危險駕駛定義為「難以控制行進的高速」等模糊字眼,導致許多大幅超速案件仍未被適用該罪,遺族等一直要求明確化適用要件。
要綱案在12名參與表決的委員中獲得11人贊成。規定被視為危險駕駛的時速為:速限60公里以下的道路(一般道路等)「超速50公里」;速限60公里以上的道路(高速公路等)「超速60公里」。依此計算,若在速限30公里的住宅區生活道路行駛,車速達時速80公里即視為危險駕駛。
關於酒駕,規定以下情況為危險駕駛:(1)呼氣每公升酒精濃度0.5毫克以上;(2)血液每毫升酒精濃度1.0毫克以上。而一般酒後駕車的標準則為呼氣每公升0.15毫克。
為保留彈性對應空間,即使低於數值基準,若在「極難避開重大交通危險的高速」或「受酒精影響難以正常駕駛狀態」下引發死傷事故,仍設有可適用危險駕駛罪的概括規定。除超速與酒駕外,刻意使輪胎側滑的「甩尾行駛」也納入危險駕駛範疇。

法制審議會小組會議討論危險駕駛罪的修改。攝於25日上午,法務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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